最高法: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fā)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意見從四方面提出30條具體服務保障舉措,從消費端、生產經營端、市場秩序三方面入手,增強消費信心,提升消費意愿。
意見加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以最嚴舉措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加強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依法整治消費領域“霸王條款”。嚴格保護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價、收取高額快遞費用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意見明確規(guī)定,因快遞人員擅自使用快遞商品、違規(guī)打開快遞包裝、暴力分揀快遞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快遞商品丟失、毀損,消費者請求賠償損失,快遞服務提供者依據(jù)免責條款提出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經營者向消費者盲發(fā)快遞,消費者請求無條件退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同時,意見加強生產經營者權益司法保護,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產權,依法規(guī)范違法限制生產經營者建設汽車充電設施、無理阻礙業(yè)主建設汽車充電設施的行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等農業(yè)生產資料、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整治知識產權領域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不誠信訴訟行為。
在維護誠信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方面,意見依法規(guī)制平臺強制“二選一”、歧視性待遇、虛假宣傳、刷單炒信、強制搭售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對接消費領域失信名單制度,推動共建失信違法生產經營者信息披露平臺,構建有利于增強消費信心的社會信用體系;妥善處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糾正違法設卡、阻礙物流等不當行政行為,推動跨區(qū)域物流暢通有序。
記者:溫競華、顧天成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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