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作為第三方網絡銷售平臺,若要在平臺上架相關具有完備資質的保健食品,平臺方是否需要相關資質,如需請問需要哪些?
答:《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shù)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來源: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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