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合規(guī)啟示錄
關務合規(guī)啟示錄,通過海關雙公示相關信息匯總整理分析,以供關務人了解相關信息,主動合規(guī),從而達到知情合規(guī)。
本期數(shù)據(jù)分析的案例為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案例,共10篇,全部來自上海海關雙公示,數(shù)據(jù)匯總如下表格,為了更為直觀理解,將涉及法律及實施條例以代碼體現(xiàn)。
1.代碼對應如下,后續(xù)數(shù)字為相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代碼J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代碼JS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代碼D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代碼DS
2.詳細內(nèi)在第二部分,其中法律救濟條款省略,如需了解可以登錄網(wǎng)站查看: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fdzdgknr8/423510/shgk78/423512/3087135/index.html
3.本期數(shù)據(jù)情況,8票出口(均為?;罚?票進口(1票?;?,1票天然木托);罰款金額基本與貨值有關。因此對于有化學品進出口的企業(yè),盡管無檢驗檢疫類別,仍然需要核實是否有相關監(jiān)管條件。
信息匯總
相關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2〕0010號
當事人委托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以“一般貿(mào)易”監(jiān)管方式向浦東國際機場申報進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為223320221000065157,
第一項 商品名稱為其他印刷油墨,
第二項 商品名稱為稀釋劑,
第三項 商品名稱為石油樹脂,共三項貨物。
其中第二項商品名稱為稀釋劑,數(shù)量是556.29千克,申報價格為C&F4268.1歐元,申報貨物屬性為正常/非危險化學。
經(jīng)海關認定,上述貨物實際為危險化學品并需進行檢驗,與申報不符。
商品貨值為人民幣30703.07元。
經(jīng)海關核查并認定,該批貨物需要實施法定檢驗。
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進行商品檢驗。上述事實業(yè)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情況說明、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等為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680元整。
……
2022年3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浦江海關檢罰字[2022]0006號
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貿(mào)通(上海)報關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自動倉儲貨柜(舊),報關單號為220120211000548236,申報C&F總價為37540歐元(統(tǒng)計CIF人民幣價272496元),申報包裝種類為其他包裝。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包裝種類實際為天然木托,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口商品包裝種類申報與實際不符。
以上行為有報關資料、調(diào)查筆錄、情況說明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相關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500元整。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2〕0022號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上海***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20%吡蟲啉可溶液劑(出口報關單為222920210004541011 ,HS編碼3808919090,無檢驗檢疫類別,共計1個40尺集裝箱貨物,貨值為8617.00美元)。
經(jīng)查驗,該批貨物實際為1.8%阿維菌素,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第2828條目),出口需要實施法定檢驗。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在發(fā)貨時,境內(nèi)發(fā)貨人對出口產(chǎn)品的申報流程不熟悉,對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業(yè)務知識掌握不精,未進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就直接報關。
經(jīng)計算,上述涉案貨物貨值為人民幣55092.79元。該批貨物無違法所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出口申報單證(海關編號222920210004541011)、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612元整。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2〕0021號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20%吡蟲啉可溶液劑(出口報關單為222920210004440191,HS編碼3808911990,無檢驗檢疫類別,共計1個40尺集裝箱貨物,貨值為41647.00美元)。
經(jīng)查驗, 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第2828條目),出口需要實施法定檢驗。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在發(fā)貨時,境內(nèi)發(fā)貨人對出口產(chǎn)品的申報流程不熟悉,對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業(yè)務知識掌握不精,未進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就直接報關。
經(jīng)計算,上述涉案貨物貨值為人民幣266270.09元。該批貨物無違法所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出口申報單證(海關編號222920210004440191)、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1952.4元整。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2〕0020號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1.8%阿維菌素乳油(出口報關單為223120210004286781,HS編碼3808919090,無檢驗檢疫類別,共計1個40尺集裝箱貨物,貨值為9681.00美元)。
經(jīng)我關查驗,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出口需要實施法定檢驗,但當事人單位不能提供該批貨物在出口報關前在產(chǎn)地海關報檢的申報資料和檢驗證明。
2021年12月我關向產(chǎn)地海關(正定海關)確認有關情況,產(chǎn)地海關反饋上述貨物在產(chǎn)地未報經(jīng)檢驗。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在發(fā)貨時,當事人對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業(yè)務知識掌握不精,對上述貨物未進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就直接報關出口。
經(jīng)計算,上述涉案貨物關稅完稅價為人民幣62434.71元,該批貨物無違法所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出口申報單證(海關編號223120210004286781)、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綜合業(yè)務聯(lián)系單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492.16元整。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2〕0018號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中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六氟化硫(出口報關單為223120210005294161,HS編碼2812901990,無檢驗檢疫類別,共計1個20尺集裝箱貨物,貨值為16010.84美元)。
經(jīng)我關查驗,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出口需要實施法定檢驗,但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貨物在出口報關前在產(chǎn)地海關報檢的申報資料和檢驗證明。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在發(fā)貨時,當事人對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業(yè)務知識掌握不精,對上述貨物未進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就直接報關出口。
該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對該批貨物完成了出口報檢和檢驗,檢驗檢疫編號為222000000072860。
經(jīng)計算,上述涉案貨物關稅完稅價為人民幣102365.31元,該批貨物無違法所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出口申報單證(海關編號223120210005294161)、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出口檢驗檢疫申請(檢驗檢疫編號222000000072860)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9212.88元整。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2〕0017號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廣州***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3-氨甲基-3,5,5-三甲基環(huán)乙胺(出口報關單為223120210004624679,HS編碼2921300090,無檢驗檢疫類別,共計1個40尺集裝箱貨物,貨值為4672.00美元)。
我關于2021年11月18日查驗認為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出口需要實施法定檢驗,但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貨物在出口報關前向海關報檢的申報資料和檢驗證明。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在發(fā)貨時,當事人對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業(yè)務知識掌握不精,對上述貨物未進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就直接報關出口。
經(jīng)計算,上述涉案貨物貨值為人民幣29933.04元,該批貨物無違法所得。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出口申報單證(海關編號223120210004624679)、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及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591.98元整。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2〕0016號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杭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有機硅季銨鹽(出口報關單為222920210003919900,HS編碼2923900090,無檢驗檢疫類別,共計1個40尺集裝箱貨物,貨值為5600.00美元)。
我關于2021年11月5日查驗認為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出口需要實施法定檢驗,但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貨物在出口報關前在產(chǎn)地海關報檢的申報資料和檢驗證明。
2022年1月我關向屬地海關確認有關情況,屬地海關反饋該批貨物未申請并完成相關危險化學品的出口檢驗工作。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在發(fā)貨時,當事人對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業(yè)務知識掌握不精,對上述貨物未進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就直接報關出口。
經(jīng)計算,上述涉案貨物貨值為人民幣35878.64元,該批貨物無違法所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出口申報單證(海關編號222920210003919900)、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綜合業(yè)務聯(lián)系單及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305.44元整。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罰字〔2022〕1006號
當事人委托上海***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申報出口一批貨物,申報貨物名稱為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申報商品編號為3808919090,申報數(shù)量為26648千克,申報金額為CIF90230美元,報關單號為222920210003921961。經(jīng)查,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品化學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須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罰字〔2022〕1007號
當事人委托上海***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申報出口一批貨物,申報貨物名稱為阿維菌素乳油1.8%,申報商品編號為3808919090,申報數(shù)量為16000千克,申報金額為CIF35200美元,報關單號為222920210003300938。
經(jīng)查,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須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9000元。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檢驗
第十五條 本法規(guī)定必須經(jīng)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guī)定的地點和期限內(nèi),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進口或者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檢驗
第二十四條 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fā)貨人應當在海關總署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地點和期限內(nèi),持合同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jīng)檢驗或者經(jīng)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chǎn)地檢驗。海關總署可以根據(jù)便利對外貿(mào)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出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發(fā)貨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海關總署的規(guī)定實施驗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jīng)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六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fā)貨人、代理報檢企業(yè)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委托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辦理報檢手續(xù),未按照規(guī)定向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對委托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報檢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導致騙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結果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chǎn)品或者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
(二)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chǎn)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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